房产合同纠纷
作者:利晓珍 更新时间 : 2014-07-03 浏览量:706
房产合同纠纷
案情:
张某与于2007年向王某以总价34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从化太平镇某房产。双方签有买卖合同,但未办理过户手续。2011年,王某同意张某将房屋以总价48万多元转卖第三人蔡某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,承诺在第三人的按揭贷款发放到王某账户后返还张某。但第三人的按揭款项到达账户后,王某未全部返还张某,仍拖欠张某10万元。
律师意见:
张某为此委托利晓珍律师代理诉讼。经分析,律师认为: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法院调解书:
1、被告王某返还原告97000元,分别于2013年5月1日前返还20000元,2013年8月15日返还77000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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