祖父母与媳妇间的抚养权、监护权之争
作者:利晓珍 更新时间 : 2012-07-10 浏览量:834
案情:
陈某夫妇有一儿。后儿子不幸身亡后,遗下妻女(以下称儿媳、孙女)二人由陈某夫妇照顾、抚养。不久,儿媳离家,将孙女留由陈某夫妇抚养至今。期间,儿媳未再抚养、照顾孙女,也不配合陈某夫妇的抚养、教育孙女。陈某夫妇与儿媳虽经多次协商,但未果。为解决问题,陈某夫妇采取法律手段,提起诉讼。
律师分析:
利晓珍律师接受陈某夫妇委托后,经认真分析案情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,认为: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本案儿媳为孙女的母亲,其丈夫死亡后依法应独立承担对孙女的抚养教育义务。但,儿媳不但不履行其义务,将抚养教育孙女的责任交由陈某夫妇承担,而且也不配合陈某夫妇对孙女的抚养、教育。孙女的抚养权如继续由儿媳继续享有,将会对孙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。本案陈某夫妇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,依法对孙女有抚养的义务。因此,陈某夫妇依法应有权要求变更孙女乙的抚养权和监护权。
法院判决:
孙女变更由陈某夫妇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。
附注:就孙女的监护权,陈某夫妇也在律师的指引下,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作为孙女的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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